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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职业能力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工作,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的技术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气象学会(以下简称“省气象学会”)负责能力评价工作,并接受福建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能力评价范围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生产知识、检测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要求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  能力评价实行全省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制度。

第六条  能力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评价

第七条  能力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事项由省气象学会在福建省气象局官方网站提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第八条  申请能力评价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

(三)具备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气象、电子、电气、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从事防雷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并可提交相关证明。

第九条  申请能力评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申请表(附表1);

(二)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或者从事防雷相关工作证明材料;

(三)身份证明材料;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

第十条  省气象学会负责审核申请人资格,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报名,核发准考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报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能力评价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满分100分,达到60分及以上者,通过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  能力评价考试由省气象学会组织专家开展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十三条  报考人员应当携带身份证、准考证进场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应试,服从管理。监考人员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并判零分。

第十四条  参与能力评价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的人员,在参与上述工作的自然年内,不得参加能力评价考试,不得从事与能力评价有关的授课、辅导等活动。

第十五条  能力评价考试试卷版权归省气象学会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印发、出版、刊登历年能力评价考试试题。

第十六条  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开展能力评价考试评卷工作,评卷、分数复核工作分别由专人负责。

省气象学会在能力评价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福建省气象局官方网站公示通过的人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30个工作日内颁发《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评价证书”)。能力评价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申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10日内向省气象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省气象学会秘书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出的问题进行核查处理,并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能力评价结果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省气象学会申请延续,提交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能力评价结果延续申请表(附表2),由省气象学会组织考试,考试合格的,办理延续手续,换发新证。

第十九条  违反考场纪律,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评价。

第二十条  通过能力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自动失效: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通过评价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评价结果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技术材料的;

(四)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失效的其它情形。

评价结果自动失效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报名申请省气象学会组织的能力评价考试。

第二十一条  能力评价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持有省气象学会颁发的《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截止2016年11月30日证书仍然有效)的人员,可持《福建省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省气象学会更换为能力评价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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