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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策解读:《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一、《办法》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明确了雷电等多项区域评估工作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省气象局制定了《浙江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也是气象部门深化改革和规范履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重要制度。


二、《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4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1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 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区域评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9〕253 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范围内开展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法共十八条。


第1~2条为立法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


第3条对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进行定义。


第4条规定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范围。


第5~6条明确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省气象局等省级部门和各市、县(市、区)气象局的职责,并明确了各平台管理机构为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实施主体。


第7条明确专业评估机构要按照“区域评估+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评估,并对报告质量和评估结论负责。


第8条规定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方法以及采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第9条规定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10条明确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的共享方式、报告的应用要求,并明确审批部门在投资项目审批时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另行提交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11条明确了图审机构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防雷图纸审查时要对是否采用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论进行审查。


第12条规定了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事后监督管理具体内容。


第13条规定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若评估区域内出现重大规划调整,则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14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时间。


四、《办法》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气象局



浙江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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