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气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暂行)》的通知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为规范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到我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进防雷技术服务社会化,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了《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月18日
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防雷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到贵州省以非法人分支机构形式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进行的信息报送。
第三条 信息报送遵循自愿原则,报送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同一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只能以一个分支机构名义在贵州省报送信息。
第四条 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报送的信息材料应以书面并附电子文档方式向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联系电话:(0851-85511272、85502401,邮箱:gzszfzx@sina.com)报送,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信息报送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表》一式两份(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在贵州省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指法定代表人委托某人在贵州省成立分支机构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颁发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价证明材料原件;
(五)分支机构办公地址相关证明(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六)在贵州省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从业人员与资质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七)在贵州省从事防雷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和个人防雷技术能力评价证明(根据GB/T 32938-2016《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规范》规定不少于3人,个人能力评价按省气象学会有关规定进行);
(八)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事防雷检测工作经历证明(加盖资质证发放机构印章);
(九)在贵州省从事防雷检测活动所需的对应资质等级的专业设备清单(需附上发票或能证明其具有所有权的证明和经过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材料);
(十)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第六条 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收到信息报送材料后,应当对收到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和考核。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应在收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过“贵州气象在线”、“双随机一公开”平台或防雷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向信息报送单位出具公开信息回执单。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书面告知信息报送单位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对于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或出具虚假文件材料的,将予以通报,并将其列为黑名单。
第八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含分支机构名称)、贵州省常驻地地址、资质颁发机构名称、资质证等级和编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含分支机构负责人姓名)、技术负责人姓名、在贵州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人员名单等。
第九条 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到贵州省应当按照国家和贵州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从事防雷检测技术服务工作,并为其分支机构在贵州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负责。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出具的检测汇总报告除有相关检测人员签名外,应有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印章除盖有分支机构印章外,还应加盖资质单位印章。
第十条 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到贵州省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活动,应当自觉接受从业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违反有关规定按国家法律法规定处理,并向资质颁发地省(市、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气象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州省省外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息报送表
2.信息公开回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