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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文件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切实采取措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减轻企业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按我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权限进行监管。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油库、气库、加油站、加气站、可燃气体、弹药库、民爆物品、火工品、烟花爆竹、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棉麻仓库、粮库等生产、装卸与存储易燃易爆品的建设工程和场所;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粉尘环境工厂、木(纸)加工厂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易发区内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4.雷电风险高且没有国家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在开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在开展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检测。

  二、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交接工作 

  (一)气象部门与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应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能交接。交接前气象部门已经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项目,仍由气象部门继续完成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将气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资料,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质量控制资料之一,与其他工程竣工档案资料一并提交城乡建设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存档备案。

  (二)交接后,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各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由城乡建设部门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监督和工程竣工备案,或者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城乡建设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要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环节,整合纳入建设工程监管流程。

  (三)气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和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要将建设工程涉及防雷管理环节纳入政务服务电子平台,优化并联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三、清理规范各类防雷资质 

  (一)取消自治区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已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筑工程、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专业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应依法取得自治区气象局或区外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装置检测资质,加强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培育。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向社会公布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名单。加强防雷装置检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禁止无资质、超资质、出借资质、挂靠资质以及无防雷检测能力人员从事防雷装置检测。

  四、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 

  (一)全市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责任体系,把防雷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工作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公共财政保障机制体制,落实政府购买公共防雷服务财政预算。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开展雷电监测技术、雷电致灾机理等研究,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预报预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雷标准规范,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测单位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开展检测工作。

  (三)全市各级气象、行政审批、城乡建设和防雷管理等各专业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和我市“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范围,明确各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职能,完善内部监管机构,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将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建设工程监管流程,以及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

  (四)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会同城乡建设、防雷管理等各专业部门,加强对防雷质量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防雷减灾服务企业信用评价、质量考核、信息公开制度,开展“双随机”抽查。从事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要纳入建设工程监管部门的质量监管体系,接受登记和日常监管,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五)全市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要落实防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进行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

  (六)全市各级防雷专业机构履行防雷减灾组织管理、雷电基础业务服务、防雷安全公共服务、雷电灾害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鉴定、科普宣传等方面的科学技术支持保障职能。

  五、加强防雷安全管理的协调配合 

  (一)建立市级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协调会议组织工作由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行政审批、城乡建设、编办、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法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负责提出我市优化防雷许可、防雷技术规范标准、防雷质量管理、防雷安全管理、防雷减灾服务市场监管的政策意见,对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组织开展防雷监督检查,明确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具体范围及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职能交接后,由于技术性或项目特殊性限制,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防雷安全监管难度大的,可与气象部门协商优化监管措施。

  (三)各相关部门要按程序修改与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部门、各县(区)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改革要求。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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