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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沈阳施行新的《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瞒报重大雷电事故最高罚3万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沈阳市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9月1日起,沈阳市将施行修订后的《防御雷电灾害条例》。《条例》要求,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三类场所或设施应按国标安装防雷装置,包括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或者设施;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以及易遭受雷击的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明确,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有这些行为之一,或者市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且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主管部门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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