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停办理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各资质认定技术审查部门,各有关获证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需要经过资格认证,但不需要经过计量认证”。因此继续对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不足。省局决定:
1.停止受理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
2.对已受理但未完成许可审批的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由其受理部门进行解释和沟通,终止办理该项申请。
3.对已发证的雷电防护设施检验检测机构暂时保留其资质认定资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到期后不再换发证书。
4.对希望获得雷电防护设施检测能力确认的机构,可推荐做国家实验室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