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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气象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编办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环保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津气发 〔2016〕88号)精神,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具体工作说明如下:

  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按照原施工图审查内容要求办理。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整体施工图审查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装置设计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确定的相关审图机构实施审核。不需单独办理。

  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以下步骤办理:

  1、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内容,并取得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后,出具竣工验收自评报告并报送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一个子分部工程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单独列项体;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4、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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