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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17〕1号)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文件要求,自2017年1月16日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流程,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受理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含已办结和未办结)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原则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交接之日前气象部门已经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许可,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由气象部门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二、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包括: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上工程统称为“雷电高风险工程”)。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将防雷装置设计纳入电气专业的组成部分,与其他专业同步设计。对于雷电高风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说明中注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气象部门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审查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在审查报告书电气专业部分出具“防雷装置设计技术专项审查意见”,并注明项目是否为雷电高风险工程。
        五、施工过程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实施防雷装置,做好测试记录等相关质控资料。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防雷装置纳入电气分部工程的防雷及接地子分部进行监督,按照“双随机”检查的办法对防雷系统进行检测。
        七、防雷装置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范围,《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阐述其施工管理过程及验收情况。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得出具项目《质量监督报告》,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
201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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