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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2015年以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等文件,就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整合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的部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出台了本文件。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文件共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3个部分。
  (一)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划分。
  一是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部门,以及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职责。
  二是明确了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明确了气象部门要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的要求。
  三是明确了以建设工程整体进行防雷许可的要求,解决既有易燃易爆场所又有房屋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复许可、重复监管情况。
  (二)构建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对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包括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等。
  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即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
  三是明确了防雷安全工作行业监管责任,即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三)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
  一是明确了市政府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领导责任,即组织协调推进防雷减灾体制改革工作,组织做好地方防雷机构改革工作。
  二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即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委托技术服务费,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时间节点前后的有效衔接工作,以及工作流程转变和特殊情况的处理。
  四是明确了各级气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安全的社会责任放在首位,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等工作。
  三、文件的实施要求
  一是明确了文件施行时间,即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是明确了与已有规定的衔接处理,即已有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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