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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重庆是全国多雷暴地区之一,由于部分建筑物、设施或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无效或者其安全性能不达标,致使雷击事故时有发生,损失严重。为提高我市雷电灾害防御能力,根据《气象法》、《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防雷安全工作实际,现将2017年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有关事项和要求通告如下:

       一、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所辖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和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工作。

       二、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以下范围内的防雷装置应当进行检测:

       1.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其内部设施设备;

       2.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如油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3.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医院、学校、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体育场馆等;

       4.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区、旅游景点、大型露天演艺场所、露天堆场和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5.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监控系统、广播电视设施等;

       6.市政公共设施,如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户外广告、照明灯饰设施等;

       7.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三、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手段,防雷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规定,委托信誉良好且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安全检测,组织做好本单位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规范检测流程,逐项落实技术要求,确保服务质量;对于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并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依据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完善防雷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五、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必须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

       六、市气象主管机构将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进行抽查督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对以下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1.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2.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的;

       3.有关单位未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

       4.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各有关单位可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官方网站上查询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或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咨询。

    特此通告。

 

    重庆市气象局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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