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2016年12月2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4号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帮助有关单位和个人理解把握《实施意见》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现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建设工程防雷管理领域存在的部门职责交叉、重复许可、重复监管、中介服务收费高等问题,云南省人民政府结合云南实际,发布《实施意见》,科学的划分了防雷监管职责,明确放开了防雷装置检测市场,规定了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交接,强化了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保障,是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推进行政审批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我省推动转型发展、放开市场、提升能力、创新体制、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和防雷安全监管职责
为避免重复监管,厘清职责边界,将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的防雷行政许可、监管职责交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等防雷行政许可和监管职责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二)规范防雷单位资质许可
明确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取消,气象部门不再开展此项工作;气象部门全面放开防雷装置检测市场,降低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准入门槛,允许、鼓励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
(三)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的衔接工作
由气象、住建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在2016年底前完成防雷行政许可工作交接;明确了气象部门未办结的防雷行政许可,一并交接给各相关部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政策保障
(一)气象部门要加强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公布;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管辖范围内的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督促建设工程业主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防雷管理部门协调工作机制。
(二)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和发展有关社会组织等形式,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应当将防雷减灾安全监管等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将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的“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2项技术服务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四、《实施意见》的特色和亮点
一是《实施意见》内容全面,结构合理。结合云南实际,对《决定》逐条进行了细化,科学地提出了防雷减灾各项主要任务及相关保障措施,是一份体系较为完整、结构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实施意见》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实施意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注重统筹兼顾、突出指导性,科学地划分了防雷监管职责、明确了工作交接的原则和时限、强化了保障措施,要求具体,指导明确。
三是《实施意见》重点突出、操作性强。《实施意见》明确了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提出防雷减灾工作的长效机制。省气象局、住建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协调会议制度,完善标准规范,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雷电监测网和雷电灾害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推进雷电灾害易发区的村庄、风景名胜区、人员密集区和易燃易爆场所等地点的防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的职责,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