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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快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坚持依法改革、问题导向原则,大力推进我省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国际旅游岛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决定》各项规定,完成各相关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全省各级政府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防雷安全监管体制、机制,落实雷电灾害防御责任。相关部门防雷许可、监管职责清晰,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力,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大幅度减少。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向社会全面开放,防雷减灾服务市场主体规范有序。防雷安全措施得到加强,雷电灾害损失大幅减少,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规范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1.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建设工程和场所,其附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以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附属的易燃易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由气象部门负责。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2.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认定申请,不再进行已有资质的延续和变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可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各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之前,已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许可、尚未竣工验收的,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其竣工验收许可。原取得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其承接的防雷工程项目,应继续实施完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简化相应资质审批程序,原取得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规定,申请取得相关行业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质量和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3.全面放开防雷检测服务市场。气象部门应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加强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出台《海南省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规范全省防雷装置检测市场。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按照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规定,承担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检测。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装置检测机制,安装的防雷装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加强防雷安全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全省各级政府要继续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属地雷电灾害防御责任,切实加强对防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
  各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全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强化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和完善与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成立专业技术机构和执法监管机构,切实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要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防雷产品检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大力开展防雷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雷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和科学防雷、主动防雷的意识;要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要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责任制,加强防雷设施建设和管理,委托具有防雷装置检测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工程开展防雷检测,确保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2.健全监管体系。全省各级政府要将防雷减灾体系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防雷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将防雷安全纳入公共安全监管的范围和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防雷重点单位目录动态管理制度,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建设工程防雷安全质量承诺制,确保防雷装置质量安全。
  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强化防雷业务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市县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省防雷产品测试中心,承担防雷公共安全保障和公益性服务,为全省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提供技术支撑,为公共安全和重大活动等提供防雷安全保障服务,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有关机构更名和职能调整按相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3.创新监管方式。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监管协作机制和防雷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相互支持与配合,明确和落实政府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建设工程防雷建设和防雷服务市场相关主体责任单位失信“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协调做好各自专业领域的防雷安全工作,督促建设工程业主单位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部门的防雷管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委托气象部门进行管理,确保各自专业领域建设工程防雷质量安全。
  (三)提高防雷审批服务效能。
  1.优化审批流程。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要在全省“一张网”办理基础上,积极推进“一窗受理”政务服务,气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统一审批标准,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提高效能。
  2.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各相关部门应清理规范防雷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完善防雷技术服务标准、规程,确保防雷服务质量。新改扩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等中介服务改为行政审批受理后的技术服务。全省各级政府应统筹保障学校、公园、重大公共设施和场所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所需经费,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其他新改扩建(构)筑物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费用,按照市场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预算,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费用由业主承担。
  (四)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整合后的工作衔接。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应在防雷许可交接前,将目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的材料目录移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要继续做好雷电预报预警工作,加强防雷产品检验和雷电监测网建设。全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防雷减灾业务的投入,进一步提升防雷减灾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
  在气象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防雷管理交接前,气象部门应继续履行防雷许可和监管职责,全省各级气象防雷检测机构继续按原来的管理和检测方式严格履职,全面完成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检测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全面落实《决定》,做到无缝对接,确保防雷安全和平稳过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雷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指导、监督与配合,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气象部门,负责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与我省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其监管相适应的政策、制度,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协调,及时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审批依据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权责清单、办事指南,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气象部门要会同省法制办,按程序修订《海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三)加强财政保障。全省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以防雷减灾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对防雷安全监管的投入,将各相关部门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的技术支撑、防雷减灾公共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经费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防雷安全监管落实到位。
  (四)狠抓任务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省气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协调和督促指导,各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气象部门要转变服务方式,主动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我省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组织督查,督促各市县、各相关部门落实改革要求。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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