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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取消防雷专业技术 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

2016年12月1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创新管理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标准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取消后续工作和政策衔接,确保人员队伍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取消工作

按照《决定》要求,中国气象局不再开展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审批工作,不再发放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相关证件,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由省级气象学会负责,定期实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省级气象学会要确保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公平、公正、公开。原已取得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继续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

二、加快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改与完善

各级气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国气象局要按照《决定》要求,抓紧修订完善与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组织制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各省(区、市)气象局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做好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并做好本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及废止工作。

三、做好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评价的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及时督促各省级气象学会完善相关工作流程与实施细则,确保防雷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评价工作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顺利开展。各省级气象学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资格取消后的后续工作,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保障防雷从业队伍的稳定和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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