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气象局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气象局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北京市防御雷电灾害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
行政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依法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时间)
办理机构:北京市气象局
办理地址、电话:北京市气象局气象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44号 68400604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基本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3)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5)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6)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2、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请甲、乙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甲级: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3)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4)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乙级:
(1)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等工作三年以上,并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2)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三)申请方式
送交书面申请材料
(四)申请材料
申请乙级资质的,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的,申请单位除了提交上述书面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近三年已完成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表》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
3、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五)提示与强调
1、正式申请报告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单位法人应当签字;
2、申请材料应当工整、清晰、无漏项,用A4纸打印。为查阅方便应当统一编页号,并加目次,按上述申请材料所列的顺序装订成册;
3、申请单位应当对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受理岗位
市气象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三)岗位职责
1、查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办理受理决定。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定受理条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受理许可后,将申请材料按规定转审查机构。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审查依据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三)审查
北京市气象局委托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四、决定
(一)审定岗位及职责
北京市气象局主管领导对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后,转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许可决定
1、通过认定的,北京市气象局颁发《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作出认定后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2、未通过认定的,北京市气象局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监督检查举报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 68400891
公告查询网址:www.bjmb.gov.cn
业务资讯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 68400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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