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如何走,防雷乱象几时休? 剖析《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气象局于2021年2月7日(农历腊月二十六)发布《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登记公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日为2021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初十)。
问题一:这段时间大多数企业都在休传统春节假期。广东省气象局选择在这个时间节点,发布《征求意见稿》,是在向谁发布?是在向谁征求意见?
问题二:上述两部《征求意见稿》显示均与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有关,那么征求意见的主体就应该是在粤的所有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其次才应该是防雷监管部门、相关专家、社会大众。既然征求意见主体是防雷检测单位,可大多数检测单位却是公示期截止后才看到该征求意见稿,那该征求意见稿是否还有征求的意义?据广东省气象局官网公开在粤检测单位共有103家,除去隶属于气象部门未改制的安全技术支持中心、防灾技术服务中心气象公共服务中心等27家,也就只有40家省内乙级资质企业和36家省外驻粤企业,完全可以给每家企业发放通知征求意见,而广东省气象局却选择这样的方式,这样的时间节点发布,到底是真心想征求意见?还是只是走下流程而已?
以下我们再次深刻剖析以下《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内容:
《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第五条(一)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五人以上,包括在粤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在粤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两年或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
意见与质疑:根据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雷电防护装置资质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八条规定:甲级资质办理条件之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两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乙级资质办理条件之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一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以上对比得出,资质公司(以下称为总公司)依据中国气象局令规定甲级才需有两名高级技术职称,乙级仅需一名高级技术职称。《征求意见稿》却要求分支机构配置高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两年或中级技术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五年。且已在广东省气象局的备案企业原要求是“一中工两检测员”,中工需持有检测能力评价证书。该中工一般为分支机构的质量技术负责人。况且2016年下半年国家才开放的防雷检测市场,何来的五年检测工作经验?依据何在?分支机构只是资质企业一个外派机构,本身并非资质主体企业,所有报告的审核批准及授权签字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均在总公司,特别是CMA所授权的签字人,现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授权签字人,是否有依据支撑?
二、第五条(三)最后一句:设立的分支机构及跨地级市开展检测活动超过三个月的检测单位或检测单位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款要求(即第五条)
意见及质疑:广东省共有19个地级市2个副省级市。按照《征求意见稿》这条规定,在广东省开展检测业务至少需要配备21个办公场所、21个高工(技术负责人)、21个授权签字人、21套检测设备、105个检测人员,试问国家的市场准入机制是这样的吗?国家要求给企业减负是这样减的吗?国家的“放管服”政策是这样放的吗?国家一直在强调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市场审批。而我们广东省气象局的《征求意见稿》却背道而驰。再问除去依旧隶属于广东气象局的那些未改制企业,哪家公司(除挂靠企业)可以达到该条要求?该条规定能否找到政策及法律依据?
三、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合同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检测单位签订。
意见及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场公平竞争法》及《市场监管条例》监督管理部门是否有限制企业与谁签订合同的权力?在防雷装置检测中与谁签订合同与检测质量并无直接关系。在建筑领域,有业主,有建设单位,有土建总承包,有水电总承包,并且有的还会把防雷工程单独分包。业主或建设单位并且很多都会把防雷检测下放给总承包或分包商。一直以来这是建筑部门及企业的惯例,根据国务院2016年39号令《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新建建筑物防雷事项,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分监管,气象部门何来权力还要规定和谁来签订合同?在定期检测领域,广东省中小企业众多,大多数企业需租赁厂房进行生产活动,建设单位无业主一般不会委托做防雷检测,一般都是企业委托,请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签订合同?已经交付的小区,也不会是业主委托,均由物业委托,物业既不是业主也不是建设单位,这样的情况又应怎么签订合同?还是说《广东省气象局关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管理的办法》只是监管新建建筑物的合同签订?这一条是否由政策法律依据说明?敬请有关部门解答。
四、第十一条 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应通过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归集,溯源服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编制的检测报告应当通过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信息化监管平台获取身份识别码及对应的检测标识,方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查询和监督。
意见及质疑:对本条款的解读,上传检测信息化平台应该只是对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的信息登记。但在实际的生产的活动中,广东省部分地级以上市每次上传信息,马上就会有气象部门人员去到现场检查,三番五次卡身份标识码的下发,并且检查人员以公共气象服务中心,支持中心等隶属于气象局的未改制检测单位人员为主,但上述等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一次过。还有部分地级以上市,以在没有办公场所等各种原因,不予备案,拒绝发放身份标识码。当今社会又是信息化时代,既然有统一的信用监管平台,既然都统一在广东省气象局备案,气象部门又是垂直管理。为什么整个广东省气象部门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各自为政?如果省内检测企业在粤其它地级以上市未设立分支机构或省外驻粤企业在广东省只设立一个广东分公司的企业中标了一跨两个以上地级市的项目,如果不分包应该怎么样完成工作?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解读,是不是这样的项目也只有隶属于广东省气象部门的那几家检测企业可以做?这样是否可以理解为,广东省气象局及广东各地市气象局在给自己的所属企业充当着“红顶中介”,运用行政手段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是否是给其它体制外企业故意设置准入门槛?请解释。
五、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质量考核工作。
意见及质疑:本条中的组织或委托,怎么组织?怎么委托?请公示组织和委托流程。在以往的历次检测质量考核工作中,考核组人员均为本地或跨地级市抽调原防雷所(现为公共技术支持中心或气象服务中心等)人员来进行考核,该机构人员大多为气象局原下设防雷所临时合同制工人,都不是气象部分的事业在编人员,而且大多数也没有该《管理办法》提到的中高级职称,该机构同时也在从事防雷检测业务的开展。这种机构人员是否具有考核能力?考核结果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这样的考核为什么历年质量考核都会委托给该机构?委托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流程?
六、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开展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检查包括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和重点检查。
意见及质疑:大部分企业是欢迎检查的,并且随时都可以检查。但那些隶属于气象部门的防雷检测机构怎么检查,怎么监管?2020年度的质量考核不合格或严重不合格基本上全部是非体制内的检测企业,并且反复检查,导致很多在粤驻粤企业难已应付,运营维艰。有的企业一年甚至要应付检查几十次。而体制内的检测单位基本上只是走流程,考核全部合格。试问这样怎么体现国家各种法律政策种反复提到的公平、公开、公正?国家体制改革的本意就是要打破垄断,打破某些行政职能机构又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行为方式。防雷改革近五年了,很多省份特别进入2021年以来都已经逐步取消了体制内的防雷检测资质,而我们广东省编写的这份《管理办法》却是刻意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给体制外企业设置层层关卡,置国家法度与改革的大方向不顾。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环境,为自己体制内企业谋利。
七、第十六条 (一)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监督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须出示相应证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得工作场所或检测项目所在场所,检查相关仪器,存储工具,查阅,复制检测报告,检测方案,原始记录,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财务资料等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等资料。
问题一:出示相应证件。出示什么证件?不明确。
问题二:气象部门监督检查是否有检查企业存储工具,财务资料等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信息数据得资料?
意见及质疑:查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赋予气象部分监督检查可以检查企业上述提到得财务资料等权力。气象部门是有执法权得行政职能机构,并且设有专门的法规部门。应该很熟悉我国各项法律,《管理办法》出现这样不符合常规法律的条款,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