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气象局关于异地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息报告的通知
各地(州、市)气象局,各相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管,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和检测机构责任,消除防雷安全隐患,落实“放管服”要求,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现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信息报告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告范围
(一)疆外检测机构在疆开展检测业务的;
(二)新疆气象局核发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异地开展检测业务的。
二、信息报告需提交: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异地情况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成立批准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简表》(见附件3)。
(五)开展检测业务的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及校检证书复印件(见附件4)。
(六)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登记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可采用承诺书填报完成事项(模板见附件5,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书(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信息报告方式
申请单位可将以上材料电子版通过电子邮箱(1509209040@qq,com)报送;纸质材料邮寄新疆气象局行政楼政策法规处(地址:乌鲁木齐市建国路327号),受理时间:10:30-13:30,16:30-19:00(节假日休息)。联系电话:0991-2645505。
四、有关要求
(一)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8号)第23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在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防雷技术服务的过程中,及时完成信息报告。
(二)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加强业务人员能力建设,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由总公司任命。检测机构依法依规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并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检测机构要规范检测流程,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机构应在出具提交报告后及时将报告按要求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并向项目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上报业务情况登记表,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
(三)信息报告材料核验后,在新疆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同时纳入全国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在日常检查中对报告登记内容进行核查。建立检测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对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质量考核、业务开展、材料上报等情况与新疆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信息共享,落实监管职责。
(四)气象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防雷减灾管理平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互联网监管手段,联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加强监管,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五)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异地开展业务情况登记表
3.从业技术人员简表
4.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5.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