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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新修订的四部部门规章进行解读

近日,中国气象局对《升放气球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部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国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新文就四部规章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这是中国气象局今年第二次对部门规章进行修订,为什么要对这四部规章进行修订?


于新文: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20周年。长期以来,气象部门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及时对部门规章进行修订就是其重要表现之一。

近年来,国家“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先后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和证明事项清理等各项改革,同时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也提出新要求。这些改革要求涉及对《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三部规章中相关规定的修改。

同时,随着防雷减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务院对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进行了优化,并提出明确要求,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范围、审批流程和审批环节发生调整和变化,也需要据此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的一些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从而适应和落实改革要求,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另外,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近年来,国务院通过印发文件等,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就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出部署。原《气象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制定公布于2011年,其中的制度规定与当前国家的最新要求存在着不适应、不协调之处,因此也急需对其修订。


记者:对标国家“放管服”改革新形势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新要求,这四部规章主要有针对性地修订了哪些内容?


于新文:针对《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一是修改了名称和定义,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将规章名称由《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改为《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二是修改完善了升放气球资质许可有关制度,取消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规定,不再将作业人员资格作为申请升放气球资质的前置条件;取消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施放气球资质证”等证明事项及其对应的申请材料;取消了施放气球资质证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将“升放气球资质证”的有效期从3年延长为5年。三是修改完善了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有关制度,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的实施机关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放宽了升放系留气球的申请时限;根据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取消了申请人提供“升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升放系留气球的安全条件。四是进一步完善了事中事后管理制度,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建立了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了升放气球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修改。一是规范了审批事项名称,将“防雷装置”简称统一改为“雷电防护装置”全称,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表述一致。二是调整了审批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2017年修订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调整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范围。三是简化了审批流程,取消了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的环节,将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四是取消了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已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相关材料,并增加了受理后的技术性服务规定。五是取消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要求。六是取消了相关证明事项,删除了相关条款,并调整了相关申请材料条款的表述。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修改。一是从降低从业年限、从业经历等方面切实降低资质申请条件。二是删除了申请材料中的“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调整了相关条款表述。三是进一步精简了申请材料,取消了申请材料中的“社会保险关系证明”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事项相关的申请材料,同时取消了升级时需要提交的“现有资质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气象主管机构质量考核情况”等资质认定机构可自行获取的材料。四是增加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规定,以促进检测活动公平公正开展。五是加强了对年度报告的规范管理,将年度报告制度作为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六是增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异地从业监管条款,以解决实际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主要从五个方面做了修改。一是明确了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二是细化了制定流程,新增制定前调研评估论证的流程,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渠道和时限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三是严格审核要求,明确了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办公机构和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县级气象主管机构除外)的双重审核职责;调整了合法性审核层级,国家级和省级同级合法性审核保持不变,地市级和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由省级审核改为地市级合法性审核;完善了审核方式,明确合法性审核的时限为5至15个工作日;强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制定机关的办公机构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四是完善了备案审查,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要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备案,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需同时提供合法性审核意见,作为审查依据。五是做好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衔接。


记者:规章制度的关键在于执行。如何将四部部门规章修订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于新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做好四部部门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要积极做好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政府的汇报和面向社会各界及相关行业的宣传工作,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认真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需要修订的要抓紧修订;做好审批实施工作,加强学习,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落实好相关规定要求,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流程;加强考核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单位,要把四部部门规章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作为各单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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