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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履职考核办法

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考核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区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证书,并在柳州市区(柳南区、柳北区、城中区、鱼峰区)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市辖五县、柳东新区、柳江区、北部生态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或另行制定考核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在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试验员、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第三条 履职考核应遵循“科学公正、量化评价、标准统一、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考核进行统一管理,柳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市场行为、检测能力、管理水平、综合实力四个方面。

(一)市场行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使用情况,业务承揽状况,检测合同、方案登记情况,检测报告和数据的符合性及真实性,机构自律意识和行为。

(二)检测能力。检测机构人员配备、检测仪器设备配备及检测环境达标情况。

(三)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检测人员、合同、样品、数据和检测报告管理情况,检测工作执行相关检测标准规范情况,上传、上报检测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综合实力。检测机构在检测比对、能力验证以及在服务质量、执业行为、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奖惩、投诉情况。

第六条履职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采取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同年度上、下半年的考核分数平均值作为年度考核分数。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包括考核等级与分数)。

第七条 考核等级分为A(优)、B(良)、C(一般)、D(差)四个等级。90分(含9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75-89分(含75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74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

(一)有关部门表彰、通报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各级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四)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在考核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履职考核直接评定为0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检测资质证书的;

(三)转包检测业务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或检测结果上报不及时,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鉴定结论及其它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拒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能如实提供机构、人员资料,或提供资料时弄虚作假的;

(七)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配备不满足计量认证或行业资质规定标准要求的;

(八)检测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取消或暂停检测机构资质的;

(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十一)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十二)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检测机构在考核期内无第九条所列行为的,按《柳州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履职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评分。

第十一条 考核加分项目及分值。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检测机构、同一检测人员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荣誉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所获荣誉、业绩若非在柳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主要贡献的,则不得加分。

(一)获得住建部、自治区、市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二)因经营管理规范、业绩突出,被住建部、自治区、市级会议观摩、推广或做工作会议做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三)在住建部、自治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5分、10分、5分;

(四)参编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每一标准分别加15分、10分、5分;

(五)检测人员获得住建部、自治区、市级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表彰的(经考核管理部门确认),每人次分别加5分、3分、2分;

(六)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实体、建筑市场及责任主体存在较普遍、突出的问题,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进行调研、处理的,每次加10分;

(七)日常检测业务中及时发现工程上使用的不合格建材、产品或结构质量问题,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挽回重大经济损失、避免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每次加10分;

(八)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发现重大问题或积极配合抢险作业的,每次加10分;

(九)在主管部门组织的涉及建筑工程类检测能力验证中,首次验证结果均为满意的得5分;

(十)在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新技术、新标准推广应用中表现突出,获得主管部门表彰的,每次加5分;

(十一)其它经考核管理部门认定的加分事项。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认定与使用

第十二条年度履职考核结果运用到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年度考核等级为A企业的,在评优评先、信用评价时优先考虑;政府采购、重点工程、检测不合格闭合等检测任务优先推荐。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未参加考核无履职考核分的,履职考核按0分应用到招投标活动中。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累计得分低于60分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柳州市检测机构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扣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检测机构可向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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