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气象局关于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息登记的通知
各地(州、市)气象局,各相关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
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监管,落实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和检测机构责任,消除防雷安全隐患,依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防雷与升放气球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0〕1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20〕73号)要求,现就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下称检测机构)信息登记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范围
(一)在疆内开展检测业务的疆外检测机构。
(二)获得新疆气象局核发的检测资质,在疆外或者疆内设立检测分支机构的。
二、信息登记需提交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异地情况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开展业务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未开展业务的可不提交。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成立批准文件、负责人任命文件、营业执照。
(四)《从业人员简表》(见附件3)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评价证明(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格证)、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保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开展检测业务的仪器、设备清单原件及校检证书复印件(见附件4)。
(六)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登记的,还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需法定代表人签字)。
上述资料需加盖检测单位公章。
三、信息登记地点
新疆气象局行政楼四楼政策法规处419室(地址:乌鲁木齐市建国路327号),受理登记时间:10:30-13:30,16:30-19:00(节假日不受理)。联系电话:0991-2645505。
四、有关要求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设立分支机构开展防雷技术服务需15日内及时完成信息登记,且由总公司人员进行登记。
(二)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应加强业务人员能力建设。机构负责人应由获取资质的高级或中级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应由获取资质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检测报告应由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出具,分支机构不得出具检测报告。
(三)信息登记材料核验后,在新疆气象局门户网站公示,有效期1年,同时纳入全国防雷安全监管平台。建立检测机构红黑名单制度,对检测机构安全生产、质量考核、业务开展、材料上报等情况与新疆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信息共享,落实监管职责。
按中国气象局要求,检测机构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主动上报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业务开展等情况的年度报告,逾期将不予信息公示;检测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技术人员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15日内向新疆气象局申请登记变更。
(四)气象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全国防雷减灾管理平台、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等互联网监管手段,联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实地督查等方式加强监管,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避免雷电灾害发生。
(五)《新疆气象局关于对疆外防雷装置检测资质机构进行信息登记的通知》(气发〔2017〕214号)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具体内容请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局查看):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信息登记申请表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异地开展业务情况登记表
3.从业技术人员简表
4.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5.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