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雷行政许可及规范防雷中介服务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225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相关要求,针对目前我市防雷行政许可、防雷安全监管和防雷中介行为公告如下:
1.气象部门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并负责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2.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工作,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3.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相应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相应的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4.自2016年底防雷体制改革以来,徐州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再从事有偿防雷检测业务,不再承揽新的防雷工程建设业务。任何打着市县两级气象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防雷中介行为的,均不要采信,并欢迎举报(联系电话:0516-80805765)。
5.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取消气象部门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资质,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6.由江苏省气象局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单位,或其他省级气象部门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及分支机构,在将相关单位信息告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情况下,均可在我市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相关检测单位信息可以在“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网址:https://zwfw.cma.gov.cn/)查阅。
特此公告。
徐州市气象局
2020年7月1日